【深圳商報訊】(記者 包力)代課老師不能和在編教師一樣享受帶薪寒暑假,為此,離職教師張老師將深圳中學告上法庭,索賠多年未發的每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8萬餘元。羅湖區法院一審判張老師獲賠3萬餘元,深圳中學和張老師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今年51歲的張老師訴稱,2005年9月,她入職深圳中學,擔任初中部美術教學工作,離職時月工資為6000元。學校每年和她簽一次勞動合同,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半年簽一次勞動合同。經她計算,學校拖欠2007年7月的工資、2006年到2011年每年8月份工資達3萬餘元。她和學校簽訂的《代課協議書》中關於每年7到8月合計停發一個月代課工資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約定,學校應支付給她相應工資。
   此外張老師認為,自己屬教師身份,應到55周歲才能達到退休年齡。但學校卻在2012年3月她滿50周歲之後,停交她的社保,2012年7月通知她被辭退。張老師將深圳中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學校支付她工資30471元、拖欠工資部分的25%補償金7617.75元,向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2萬元,合計80358.75元。
   此案一審在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羅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老師和學校之間的關係,應認定為勞動關係。對2006年到2011年每年8月份工資,由於學校未舉證證明張老師曾離職,且根據雙方從2006年9月之後連續簽訂協議或合同,以及學校不斷為張老師購買社會保險的事實,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具有連續性。法院認為,張老師在2012年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依法終止,張老師繼續在學校教學,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係應該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以張老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不符合學校應當向張老師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該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深圳中學應該向張老師支付2007年7月、2006年到2011年每年8月工資共30471元,駁回張老師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張老師和學校都不服提起上訴。
   深圳中學一方認為,和張老師簽訂的《深圳中學代課教師(教輔人員)協議書》、《深圳市臨聘教師勞動合同》約定,暑假7~8月合計停發一個月的工資,安排上班或其代課工資照發。既然雙方認可這一協議,就應按照協議上的約定行事。國家並無規定只要是教師就必須享受帶薪寒暑假。
   張老師則表示,自己有高級教師資格,按規定應到55歲退休。如果財政撥款給教師12個月的工資,而發到教師手中卻只有11個月,那剩下的一個月工資到哪裡去了?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原標題:代課老師不享帶薪寒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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