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找房子者徐偉
  2012年7月,村民周某找到某街道負責拆遷安置工作的劉某,請求幫忙汽車借款解決一套大戶型安置房,劉某表示儘量協調。後來,周某帶10萬元現金來到劉某辦公室,拜托劉某儘快落實大戶型安置房指標。劉某“謙讓”了一下,收下10萬元“辛苦費”,並讓周某放心。
  由於安置房分配程序買屋嚴格,劉某最終未能給周某拿到大戶型安置房指標,但未將此事告知周某。在周某的不斷催促下,劉某乾脆耍賴稱沒收到周某的錢,之後就再也不接周某電話,玩起失蹤。周某一怒之下便舉報了劉某。
  重慶市長借款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位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0萬元。
  根據刑法規港式飲茶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但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收了錢未利用職務便利幫人辦事”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或者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中,劉某主觀上明知周某送給他10萬元,是為了利用他職務上的便利尋求關照,儘管事後由於客觀原因,未能為周某謀取利益,但劉某存在事前承諾行為,故劉某收錢未幫人辦事仍構成受賄罪。
  (原標題:承諾謀利益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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